1、我方的失误在于在收到信用证后,未能对其进行仔细审查,从而未能注意到该条款。这导致我们失去了修改信用证的机会。第二题: 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。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的规定,与国际当事人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,书面形式包括电报和电传。
2、CFR价格的计算公式为:CFR=FOB+FFOB=FOB含佣价*(1-佣金率)CFR=CFR含佣价*(1-佣金率),即题目所求CFR含佣价=CFR/(1-佣金率)。因此,CFRC3%=[FOB含佣价*(1-佣金率)+F]/(1-佣金率)即:CFRC3%=[120*(1-2%)+10]/(1-3%)=1355美元。
3、出口报价核算 (一)报价数量核算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,经常使用的是20英尺和40英尺集装箱,20英尺集装箱的有效容积为25立方米,40英尺集装箱的有效容积为55立方米。出口商在做报价核算时,建议按照集装箱可容纳的最大包装数量来计算报价数量,以节省海运费。
4、公司不要只重视L/C,也要研究D/P的特点,建立一套完善的、实用的业务运作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,同时聘用熟悉国际贸易惯例、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和具备丰富实际工作经验的专门人才。重要的是,企业的领导人要认真执行这些制度,不要让制度流于形式。规范填写D/P托收申请书。
5、C公司的第二次回复““接受你16日发盘,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,请确认”。”,错误地接受已失效的第一次发盘,而不是第二次确认发盘。合同不成立。(2)有错误。a. 最后回复时,接受对方16日发盘,错误,应该接受对方第二次回复的时间。b. 对方尚未确认,却早早开出信用证。
其他几项,是由于扑灭火灾造成的,所以其余都是属于共同海损。 CFR价格的计算公式为:CFR=FOB+FFOB=FOB含佣价*(1-佣金率)CFR=CFR含佣价*(1-佣金率),即题目所求CFR含佣价=CFR/(1-佣金率)。
五道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,请求高手解急用谢谢了! 第一题:信用证允许数量可以增减需符合一下三种情况: 信用证未规定数量不得增减 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货物数量不按包装单位或个数计 一道国际贸易的案例分析题 出口农产品一般是以毛作净的。除非事先有规定。
案例1:根据CFR术语规定,卖方有义务给买方发装船通知,以便买方可以及时买保险,而题中卖方显然未尽到责任,所以是卖方的责任。
案例分析: 造成上述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: (1)合同未列明转运港。A公司按经验想当然认为转运港定是香港,卸货港A定是梧州。可德国发货方并不知道香港—梧州有船来往,他们安排了汉堡—香港—广州—梧州的运输路线。而上述路线是合理的。 (2)原合同规定提单通知人为卸货港的外运公司较笼统。
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,当船舶、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,为了共同安全,有意地、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、支付的特殊费用,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。
案例1:根据CFR术语规定,卖方有义务给买方发装船通知,以便买方可以及时买保险,而题中卖方显然未尽到责任,所以是卖方的责任。
根据英国法律,A商提出的撤销要约要求是不合法的。英国法律规定,一旦承诺发出,立即生效。在本例中,B商于5月6日上午作出了承诺,因此A商与B商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。 依据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》,A商与B商之间存在合同关系。
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库(带详解答案)案例分析题库(含分析)1.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合同,该公司在欧盟区内共有3家工厂生产这种机床。临近装运日期时,对方一工厂突然发生火灾,机床被烧毁,该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销合同。
所以,(1)属于单独海损。其他几项,是由于扑灭火灾造成的,所以其余都是属于共同海损。
1、信开证,大意是:现签发以你为受益人的议付信用证,汇票期限120天见票,100%发票金额,注明开证行state bank of india, industrial finance branch开立的l/c no.0473299DC000163 付款人为state bank of india industrial finance br...,随附附页所列单据,注明是附页所载货物。
2、一,单项选择,一题一分吧,好像 1。某厂商的成本函数为STC=Q3-6Q2+30Q=40,如果产品的价格为66元,则当价格降到多少时,厂商会停止生产 A21 B30 C24 D6 2。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间的关系为: A毫无关系,B相到对立 C互相补充 3。
3、现在有一些题目多需要动脑子,加以仔细分析,才能得到结论。 李永乐:线性代数,我想今年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从数一到数四考题全一样。往年的话,代数题虽然重复的题比较多,但是还是有一些题不一样。今年是五道题全都一样,数一数二数三数四,五道题完全一样。这是一个新的情况。
4、青年网络创业成功案例1:罗叶青:“网”罗创意家居天下身家百万 罗叶青,湖南邵阳人,是个地道的农家女,从小家境就不太好,但她懂得要改变自己的命运,只有靠自己的努力。从当初的170元,到现在拥有百万身家,她走过了一段不平凡的网络 创业之路 。
美方的要求确有依据。(2)进口方的失误在于没有注意FOB Vessel New York 条款在美国的商业习惯和法律中另有解释,即《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》。
合同成立——因为,A商在有效期内回电报称:你方10日发盘已转B商,且B作为实际买家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按发盘的规定开来信用证,因此构成以行为表示的接受。所以合同已经成立。
取整335箱 报价数量=335×60=20100只 例2:商品01006(蓝莓罐头)的包装单位是CARTON(箱),销售单位是CARTON(箱),每箱体积为0.0095立方米,试分别计算该商品用20英尺、40英尺集装箱运输出口时的最大包装数量和报价数量。
所以实际上FOB和CFR术语只能实现船至仓(或者像某些国内教材所说的称之为“港至仓”),而不是仓至仓。第二个案例:银行是有权拒付的。
国际贸易实务的案例我国出口公司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合同出口服装一批,采用贸易术语FCA(《INCOTERMS 2000》),集装箱海运,B公司要求装运期为7月。A公司于2007年7月15日上午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在上海码头的仓库。当天晚上货物因仓库火灾全部灭失。
某国公司已按CIF(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)条件出口1000箱食品至鹿特丹,即期信用证付款。货物装运后,进口商发现货物短少60公斤,向银行提出拒付。 进口商认为短少的货物应由出口方承担责任,因为货物在装运时已存在短缺。 银行审查单据后,发现单证一致,但货物短缺问题使进口商提出拒付。
《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》是一本专为新世纪高职高专学生设计的实用教材,它在国际经济与管理类课程中占据核心地位。该教材依据最新的国际贸易标准,如2000年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》、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》(500号出版物)、中国的《合同法》和《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》,全面探讨了国际货物交易的全过程。
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。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的规定,与国际当事人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,书面形式包括电报和电传。在此案例中,我方公司与国外客户之间的交易是通过双方多次的函电往来完成的。尽管双方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,但函电往来的内容构成了合同的内容,因此,双方的交易已经形成。